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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案例 | 家门口烧沥青,也要重罚!

丁凌云 常德生态环境 2022-06-09

1月12日,韩某因在自己新修房屋屋顶焚烧沥青,被鼎城区城市管理局罚款500元。


当天,环保人员在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时,发现金霞路某处有大量黑烟冒出,巡查人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将该情况反馈至城管部门,城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理。


经查,韩某在自家新房的平台焚烧沥青进行房屋防水处理,现场伴有刺鼻的气味和浓烟,存在安全隐患,其行为也严重污染大气环境。
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“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,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,其行为应予处罚。


经教育,韩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当即停止焚烧并对现场残渣进行了清理,鉴于以上情况,城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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